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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跟员工签订补偿协议不交社保法律是否有效

所属分类: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4-18    作者:法向(宁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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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企业经营中用人成本的一项很大的支出。虽然社会保障在中国已经普及多年,但银川法律咨询公司发现,许多私营企业仍然没有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障,或者没有按照工资基数全额支付社会保障。在一些人员流动较大的行业,如工厂、施工

现场等,工人自己也不想缴纳社保,只想拿到现金。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都会与员工签订补偿协议,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每月多发几百元作为不缴纳社保的补偿费。这样,企业省了钱,员工也能马上拿到钱,表面上皆大欢喜。

首先,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这个不交社保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这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不能通过企业与员工

之间的协议免除法律义务。既然无效,那企业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跑不掉的。事实上,这一做法对企业来说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不交社保是员工提被迫辞职的法定条件

银川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雇主不向雇员支付社会保险,雇员可以提出被迫离职,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员工还可以向社会部门报告,要求单位补足社会保障和滞纳金。

二、不交社保,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银川法律咨询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款之日起每天增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两倍以上三倍以下欠款的罚

款。

银川律师

假如企业不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随时向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社会保障部门有监督管理的义务。

三、不交社保,发生工伤以后企业要自行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工风险,尤其是制造行业、建筑行业等,是企业很大的风险。假如发生一起工伤死亡事故,企业的赔偿将达到数百万。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难以忍受的痛苦。对工伤高发行业而言,即使不给员工提供工伤保险,也必须通过商业

保险来转移就业风险。而且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安全责任险”可以转移企业的风险,团体意外险只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不能转移企业的就业风险。

总之,银川法律咨询公司在这里提醒大家社保的问题很重要,企业还是需要重视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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